(2017)吉01民终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某1与徐某2等的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刘某某,徐某丙,徐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1,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2,男,193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40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审被告:徐某丙,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审被告:徐某丁,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上诉人徐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徐某乙、刘某某及原审被告徐某丙、徐某丁的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农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12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甲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姜晓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