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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朱传飞与曹洪友民间借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传飞,曹洪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998号申请执行人:朱传飞被执行人:曹洪友本院在朱传飞申请执行曹洪友民间借贷纠纷,(2015)夏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朱传飞撤回申请,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夏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杜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