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浩、刘乃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刘乃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号申请执行人王浩,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被执行人刘乃杰,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乃杰房产所用权登记登记进行了查封。目前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5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禄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