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雪贞与吴本进、陈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贞,吴本进,陈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1179号原告:林雪贞,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吴本进,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现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美英,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现住福建省连江县。��告林雪贞与被告吴本进、陈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林雪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美英、吴本进共同偿还林雪贞77000元。放弃请求陈美英与吴本进支付息金。事实和理由:林雪贞与陈美英系同村村民。陈美英与吴本进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5日,林雪贞参与陈美英和吴本进组织的1000元会道1名,该会道共51名,会道倒闭时,林雪贞未标回会款,陈美英和吴本进欠林雪贞会款36000元。2014年11月15日,林雪贞参与陈美英和吴本进组织的1000元会道1名,该会道共56名,会道倒闭时,林雪贞未标回会款,陈美英和吴本进欠林雪贞会款38400元。2016年3月15日,林雪贞参与陈美英和吴本进组织的1000元会道1名,该会道共57名,会道倒闭时,林雪贞未标回会款,陈美英和吴本进欠林雪贞会款1万元。以上共计84400元,���陈美英和吴本进归还会款7400元,尚欠林雪贞77000元。2016年11月10日,由吴本进书写借条内容,陈美英和吴本进在借条上借款人栏中签名盖手印后将借条交林雪贞执存。后陈美英和吴本进未归还欠款,林雪贞曾多次催讨未果。由于该款系在陈美英与吴本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陈美英与吴本进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承认林雪贞参与陈美英和吴本进组织的会道,本案讼争款项系会款。由于吴本进、陈美英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法应驳回林雪贞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雪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卫东人民陪审员 谢逞辉人民陪审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