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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仕荣、李桂华、陈蓉、陈芳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荣,李桂华,陈蓉,陈芳,四川省巴中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陈仕荣,男,生于1958年8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东城办事处。申请执行人:李桂华,女,生于1957年4月,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东城办事处。申请执行人:陈蓉,女,生于1985年3月,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东城办事处。申请执行人:陈芳,女,生于1986年5月,汉族,大学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东城办事处。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朝友,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仕荣、李桂华、陈蓉、陈芳与四川省巴中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