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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执4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蔡家生、傅细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04执4417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蔡家生、傅细文、许振斌、陈文秀、蔡金兰、陈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家生、傅细文、许振斌、陈文秀、蔡金兰、陈志强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蔡家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傅细文(居民身份证号码)、许振斌(居民身份证号码)、陈文秀(居民身份证号码)、蔡金兰(居民身份证号码)、陈志强(居民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