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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保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某、刘振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164号之一申请人王某,;被执行人刘振波,男性,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关于王某与刘振波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法院2017年4月12日生效的(2017)鲁1728财保142号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刘振波驾驶并所有的苏F×××××号小型轿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查封宋杰所有的位于东明县解放路南段西侧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房产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刘振波所有的轿车车牌号:苏F×××××。二、扣押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