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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蔡赣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赣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22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赣茹,男,195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南昌市东湖区,现住南昌市西湖区。199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赣茹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赣茹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蔡赣茹在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菜场内,趁被害人余某买菜之际,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扒窃一个钱包。得手后,蔡赣茹取出钱包内100余元现金,将钱包丢弃。2017年2月10日,蔡赣茹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蔡赣茹赔偿被害人余某损失,取得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并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天网视频截图、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谅解书、收条、被害人余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被告人蔡赣茹的供述和辩解、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赣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1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和亲属的劝说下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赣茹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0日刑满释放,现又实施盗窃,主观恶性较深,可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赣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方 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志崇速录员 杨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