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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与宋维英、王绪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宋维英,王绪孝,王维福,阎法涛,高洁,常春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1515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负责人宋圣杰,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峻,山东众成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慧,山东众成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维英,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王绪孝,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王维福,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阎法涛,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高洁,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常春城,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诉被告宋维英、王绪孝、王维福、阎法涛、高洁、常春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德富代理审判员  贾立超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