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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兴才与被执行人杜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兴才,杜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周兴才,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杜建生,男,1962年7月7日出生,居住地黑龙江省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兴才与被执行人杜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杜建生应支付周兴才欠款11500元,并承担执行费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周兴才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4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振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