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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执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3082高明亮与陈林、徐州敦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亮,陈林,徐州敦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3082号申请执行人高明亮,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陈林,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徐州敦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华东,该公司总经理高明亮与陈林、徐州敦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311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陈林给付申请人高明亮工程款69800元及利息4537元。二、被执行人徐州敦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林的上述债务在其欠付陈林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高明亮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被执行人陈林、徐州敦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申请人已预交,两被执行人随案款一并给付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林银行账户无存款、车辆无登记、房产无登记。徐州敦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林的上述债务在其欠付陈林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高明亮承担连带责任,徐州敦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称已全部给付陈林工程款现,现已不欠其工程款,并提供相应材料。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黄 景审判员 李玉宝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