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吕照登、卢昭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照登,卢昭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照登,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卢昭玮,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吕照登与卢昭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卢昭玮银行存款3900元。因本院另立案执行张远宁与卢昭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桂0203执71号],吕照登与张远宁协商一致由吕照登取得其中的2900元,张远宁取得1000元,申请人其余债权尚未能实现。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卢昭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卢昭玮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203执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