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泉州巨瀚阀业有限公司与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泉州巨瀚阀业有限公司,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02行初50号原告福建泉州巨瀚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柳城街道办事处杏莲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50786112。法定代表人陈南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清潭,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安市江北大道人力资源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活泼,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少峰、孙少榕,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吴加宁,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福建泉州巨瀚阀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吴加宁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福建泉州巨瀚阀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福建泉州巨瀚阀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泉州巨瀚阀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泉州巨瀚阀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立群人民陪审员 陈金顺人民陪审员 洪小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宇航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