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娜与高卫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4号申请执行王娜,女,1986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卫军,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26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高卫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卫军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娜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9470元及案件受理费663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慧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4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李永堂审判员:刘鑫代理审判员:陈会军记录人:刘慧评议如下:李永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26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高卫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卫军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娜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9470元及案件受理费663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陈会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同意终结本次。刘鑫:同意终结本次。合议庭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