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国富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胡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52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国富,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立案执行胡国富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