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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国富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胡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52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国富,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立案执行胡国富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