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财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辉、朱言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辉,朱言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财保252号申请人赵辉,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被申请人朱言飞,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申请人赵辉与被申请人朱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言飞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房产,并提供其所有的车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赵辉所有的车辆;二、冻结被申请人朱言飞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