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青武与文建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青武,文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财保7号申请人:马青武,男,回族,生于1976年2月10日,住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被申请人:文建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30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申请人马青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文建军在广元市环保局监测站工作期间应领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60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马青武以其所有的四川省青川县房屋(房权证号: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青武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文建军在广元市环保局监测站工作期间未领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60000.00元(如不足额,以实际金额为准)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017年4月24日-2018年4月23日。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马青武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定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