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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民终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新疆准东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复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准东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复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6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准东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阜西石油基地团结西路。法定代表人:蔚玉红,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进,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复昌,男,出生日期不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上诉人新疆准东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复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准东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准东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疆准东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52元,减半收取3526元,由上诉人新疆准东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瑞琴审 判 员  赵丽丽代理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