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国鹏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6刑初7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鹏,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山东省栖霞市臧家庄镇桥芝村155号。2017年1月22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栖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3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公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淑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刘国鹏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栖霞市臧家庄镇驻地行至栖霞市臧家庄镇高速路口处,与前方顺行的行人葛玉珠相撞,葛玉珠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19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刘国鹏逃逸。经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国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刘国鹏到公安机关投案。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国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本案民事部分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立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