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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3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4-29

案件名称

杨利红与四川川蒲派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红,四川川蒲派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派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131执6号申请执行人:杨利红,女,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西来镇双流村。被执行人:四川川蒲派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派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蒲阳大道。法定代表人:陈贵良,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劳人仲委调字(2016)第00051号蒲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杨利红与四川川蒲派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16,560元。本案系以四川川蒲派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之一,四川川蒲派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正在另案统一处置中。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