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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凤霞与朱海、朱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霞,朱海,朱华胜,胡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933号原告赵凤霞,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朱海,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朱华胜,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胡文静,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赵凤霞与被告朱海、朱华胜、胡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凤霞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胡文静下落不明,其他被告住址不详,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手续。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因被告的身份无法确认,且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住址,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凤霞对被告朱海、朱华胜、胡文静的起诉。本院收取原告赵凤霞的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治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