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终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世胜与西充县第一实验小学劳动争议 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世胜,西充县第一实验小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民终26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胜,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侯昌才,西充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充县第一实验小学,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陈永强,校长。委托代理人文永强,四川省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李世胜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李世胜于1984年至1999年期间在西充县第一实验小学从事课桌维修等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1999年6月1日李世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00年2月19日李世胜与西充县第一试验小学经西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形成西劳仲案字(2000)第1号《仲裁调解书》载明:“一、双方同意不对申诉人的工伤作鉴定。二、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各种费用叁仟柒佰元正(包括辞退费、工伤续治费、案件处理费)。三、被诉人定于1月30日前向申诉人付清3700元。四、此款付清后,李世胜终止与西充县第一试验小学一切关系。五、此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李仕胜、城一小代表冯星凰在调解书上签字。2000年8月1日原、城一小在西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下又对双方劳动争议事项进行了进一步调解并达成《补充协议》载明:“一、双方同意在维护西劳仲案字(2000)第1号调解书的基础上,再给李世胜作适当补助。三、双方同意由西充县第一实验小学给李世胜各种费用共计玖佰元正(900.00元)。三、李世胜领取900元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找西充县仲裁委员会及西充县第一实验小学校的麻烦,否则,后果自负。四、此协议为终结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申诉人:李仕胜被诉人:赵飞”。同日,李世胜向城一小出具了《保证书》载明:“西充县劳动争议委员会,西充县第一实验小学,我与城一小的劳动争议今天经裁决解决我全部认可,保证不干扰仲财委和城一小认和事情,以上存诺永远身效为此。保证人:李仕胜2000.8.1”。李世胜于2001年2月份到外地打工,2015年从外地回西充后,多次找城一小主张其辞退损失,并于2016年3月14日向西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于2016年3月14日以李世胜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仲裁事项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西劳人仲不字【2016】第7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李世胜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城一小支付其17年辞退待遇100000元及赔偿损失60000元。因李世胜对城一小提交的西劳仲案字(2000)第1号《仲裁调解书》、2000年8月1日的《补充协议》及《保证书》中其签名不予认可,提出鉴定申请,但李世胜无法提供充足的送检材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原审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李世胜虽对2000年因处理双方劳动争议所形成的三份证据不予认可,但又承认在经西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后已领取了城一小所支付的4200元,加之李世胜无法提供出鉴定所需的送检材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李世胜与城一小双方1999年便发生劳动争议,李世胜自述其于2001年便到外地打工,虽其表示每年年底回西充均找城一小主张其权利,但未向原审法院举证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事由,故对城一小的时效抗辩,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李世胜的诉讼请求。李世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2000年2月19日西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仲裁调解书》和2008年8月1日西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补充协议》非本人所签,并以一审法院不支持其对上述《仲裁调解书》和《补充协议》进行鉴定为由,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表示怀疑。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城一小支付其17年的辞退待遇10000元人民币及赔偿损失60000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事实经二审开庭审理,与一审查明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世胜虽在西充城一小从事课桌维修工作,但在李世胜受伤后,已经多次与西充城一小达成调解协议,从2001年起就一直外出务工,期间均未向西充一小主张权利,其在上诉中称一直主张权利,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15李世胜再次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及仲裁时效,其主张依法不能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世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智慧审判员 樊 俊审判员 曾小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叶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