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程某1、凌某某与程2、程3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1,凌某某,程2,程3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1,男,1955年7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某某,女,1953年3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2,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霞,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3,女,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程某1、凌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程2、程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9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98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程某1、凌某某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予以退还。法官助理仇祉杰审判长 刘建颖审判员 卢薇薇审判员 王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幸冬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