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刑更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哈热·玉麦尔盗窃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哈热·玉麦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兵06刑更283号罪犯哈热·玉麦尔,男,1963年8月9日出生于新疆疏附县,维吾尔族,文盲,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新疆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玛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哈热·玉麦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2012年10月19日经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昌中刑执字第4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四个月;2014年1月23日经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昌中刑执字第1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芳草湖监狱于2017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第六师芳草湖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哈热·玉麦尔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申请撤回罪犯哈热·玉麦尔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撤回对罪犯哈热·玉麦尔的减刑建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