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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于奉茹与黄笑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奉茹,黄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于奉茹,女,194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黄笑萍,女,194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奉茹与被执行人黄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7000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71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5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