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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支行与刘桂琴、马忠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支行,刘桂琴,马忠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628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支行。负责人杜德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桂琴,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马忠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桂琴、马忠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根据(2016)连证执字第87号执行证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4,9999.60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03执62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树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