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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田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田路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187号原告: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江苏省苏州市金门路1299号2幢300室,实际经营地在江苏省鼓楼区虎踞北路72号C栋403室。法定代表人:钟稳,该公司贷后中心副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田路,男,汉族,1991年4月14日生。原告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汇租赁公司)诉被告田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汇租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到庭参加诉讼。田路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汇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及被告返还租赁物福特福克斯轿车一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2日,三汇租赁公司与田路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及付款时间表一份,约定:因田路用车需要向三汇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福克斯小型轿车(车架号:LVSFCAAE6FF241118,发动机号:FA08197,登记编号:鲁B×××××)一辆;车辆融资总额83115元,田路首付9999元;租赁期限自2015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租金支付日为每月19日17时之前,每期租金2176.90元,账户管理费791.60元,平台服务费989.50元;购置税8100元由田路承担;如田路逾期7天未付租金,三汇租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汽车并对汽车做残值处理;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三汇租赁公司按约将案涉福克斯轿车交付给田路,田路交纳首付款和购置税合计18100元。后因田路未按约每月支付租金等,三汇租赁公司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三汇租赁公司举证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车辆入出库交接单、银行单据、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付款时间表、委托扣款协议、车辆保险单予以证实,本院均予以认定。被告田路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三汇租赁公司与被告田路之间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三汇租赁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田路未按约支付租金等,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故三汇租赁公司主张解除与田路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及田路返还案涉福克斯轿车(车架号:LVSFCAAE6FF241118,发动机号:FA08197,登记编号:鲁B×××××)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田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田路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被告田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涉福克斯小型轿车(车架号:LVSFCAAE6FF241118,发动机号:FA08197,登记编号:鲁B×××××)。案件受理费1878元,公告费600元(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均由被告田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海宁人民陪审员  朱贵珍人民陪审员  胡 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陆 丽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