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执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海南大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秉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解除冻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大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江秉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南大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法定代表人:孟繁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伟,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江秉伦,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博爱南横路。身份证号码:46003419930815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大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秉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江秉伦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新埠大道1号海口新世界花园度假村N5栋第3层3D房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HK39XXXX号)。现由于被执行人江秉伦对本案债务已清偿完毕,故对其上述房产应予解除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江秉伦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新埠大道1号海口新世界花园度假村N5栋第3层3D房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HK39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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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吴秀菊
 审 判 员 杨少球
 审 判 员 阳力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梁丽丽 
 书 记 员 梁玉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审核:吴秀菊 撰稿:吴秀菊 校对:梁玉丹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0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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