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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周军与刘代伦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军,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代伦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军,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维,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灏,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彭勇,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风雷,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代伦,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再审申请人周军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格公司)、刘代伦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3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傅 燕审 判 员  吉守明代理审判员  夏 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