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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薄金威与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金威,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薄金威,男,193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87号。法定代表人:张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薄金威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及滞纳利息共计13365.59元、基本医疗保险费4261.49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