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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7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占全、苏占德与王跃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占全,苏占德,王跃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525号原告:苏占全,男,1980年6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特克斯县。原告:苏占德,男,1982年2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特克斯县。被告:王跃武,男,出生年月不详,族别不详,职业不详。原告苏占全、苏占德与被告王跃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苏占全、苏占德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占全、苏占德以被告已将劳务费给付完毕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占全、苏占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计84元,由原告苏占全、苏占德负担。审判员  李加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