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方光洪与襄樊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刘厚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光洪,襄樊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刘厚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2号原告:方光洪,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宜城市。被告:襄樊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汉十路口鑫天虹物流市场。负责人:魏小福,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刘厚斌,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原告方光洪与被告襄樊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刘厚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方光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光洪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光洪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方光洪玉负担。审 判 长 张松郁审 判 员 王秀蓉人民陪审员 曾恒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雪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