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1047盐城泽汇盈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森、唐红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森,盐城泽汇盈商贸有限公司,唐红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森,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东台市,现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山,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泽汇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景福大厦606室。法定代表人:王爱喜,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红根,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东台市,现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赞,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上诉人王森因与被上诉人盐城泽汇盈商贸有限公司、唐红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6)苏0981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森以“已与盐城泽汇盈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王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王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永军审 判 员 胥 霞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苏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