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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谭和萍申请执行四川威远朝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一审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和萍,四川威远朝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谭和萍被执行人:四川威远朝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贵申请执行人谭和萍依据本院威劳人仲案字(2016)130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四川威远朝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谭和萍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劳人仲案字(2016)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洪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