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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委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78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委,曾用名陈伟,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委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某出庭支持公诉,陈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陈委借款170元给刘某阳(另案处理),因催还未果,同年12月2日陈某接到刘某阳向其购买毒品的电话后,通过微信约定向刘某阳贩卖毒品,并要求刘某阳某1并归还借款。同年12月2日下午4时许,陈某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临海工业园纬创光电(中山)有限公司生活区门外,收取刘某阳人民币300元、将1包毒品贩卖给刘某阳某2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陈委处缴获人民币300元、手机1台及1包毒品(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21克),从刘某阳处缴获刚购买的1包毒品(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33克)。归案后,陈委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委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缴获的毒品、毒资及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陈委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54克、毒资人民币130元及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1部(号码为1521992****),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缪慧莹沈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