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房运兰与吴群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运兰,吴群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253号原告:房运兰,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吴群娇,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运兰诉被告吴群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运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房运兰负担。审判员 肖吉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锦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