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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关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财信支行诉闫德明、闫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财信支行,闫德明,闫德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959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财信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代表人:倪春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宇罡,该支行职员。被告:闫德明,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闫德强,男,汉族,1971年3月26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财信支行与被告闫德明、闫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因被告已主动履行,归还欠款,故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财信支行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财信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84.00元,减半收取442.00元,由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财信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泽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