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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何英发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英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1562号原告:何英发,男,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住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刚,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燕良杰,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陵阳中路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04914185E。原告何英发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何英发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英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英发负担。审判员  朱希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鑫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