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俊芬与于加勇、贾立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芬,于加勇,贾立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395号原告:杨俊芬,女,1960年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于加勇,男,48岁,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贾立影,女,47岁,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杨俊芬与被告于加勇、贾立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杨俊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于加勇、贾立影立即连带给付借款本金218,437.00元及利息;2.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由于加勇、贾立影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于加勇、贾立影系夫妻关系,于加勇、贾立影与杨俊芬丈夫杨成林系朋友关系,杨成林在2016年3月份病逝。从2006年8月16日至2011年12月20日期间,于加勇、贾立影因急需用钱多次从杨俊芬处借款共计218,437.00元,于加勇、贾立影为杨俊芬出具21张借条,并约定给付利息。时至今日,于加勇、贾立影没有偿还杨俊芬借款本金及利息,杨俊芬连年多次找于加勇、贾立影索要借款及利息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俊芬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依据杨俊芬提供的于加勇、贾立影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俊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80.00元。返还杨俊芬。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杨俊芬84.00元,由杨俊芬自行负担28.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