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永安达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世林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曹艳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永安达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世林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曹艳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安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B座7层7040号。组织机构代码59677588-5。法定代表人尹检卿。被执行人东莞市世林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镇美景中路528号汇盛发展大厦1单元办公908房。组织机构代码30403618-4。法定代表人曹艳容。被执行人曹艳容,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安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世林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曹艳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6)湛仲字第4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6778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并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粤03执3043号。在前次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履行期尚未届满,本院暂予以终结该次程序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证明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债务,请求本院对本案予以执行完毕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强制措施。本院认为,湛江仲裁委员会(2016)湛仲字第431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178.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1)湛江仲裁委员会(2016)湛仲字第43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1)解除对被执行人曹艳容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梅龙路与布龙路交界处金地梅陇镇花园18栋B座2单元7C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杨雁楷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