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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执1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庐江县文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庐江县文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4执1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庐江县文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马店村委会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7709493-7。法定代表人:潘海军,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1592946A。法定代表人:宋小忠,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紫云路滨湖世纪城振徽苑9-2902室,组织机构代码67420255-7。负责人:郝兆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庐江县文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