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纪刚与刘喜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纪刚,刘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孙纪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执行人:刘喜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身份证号码不详,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和谐家园B区8号楼4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纪刚与刘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孙纪刚申请撤回对刘喜江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