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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纪刚与刘喜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纪刚,刘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孙纪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执行人:刘喜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身份证号码不详,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和谐家园B区8号楼4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纪刚与刘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孙纪刚申请撤回对刘喜江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