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63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与崔宏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崔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63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住林州市陵阳镇陵阳村。被执行人崔宏昌,男,197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执630号之四裁定书,于2017年0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崔宏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宏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宏昌在交通银行62×××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69989.9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家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