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5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梅与李虹静、唐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李虹静,唐莉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5837号原告:王梅,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李虹静,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唐莉丽,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与被告李虹静、唐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冬晶审判员 刘 冰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