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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5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梅与李虹静、唐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李虹静,唐莉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5837号原告:王梅,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李虹静,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唐莉丽,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与被告李虹静、唐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冬晶审判员  刘 冰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