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双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燕、林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燕,林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海燕,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林海龙,女,1973年2月7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双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海燕、林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21民初字第2687号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海燕、林海龙应支付申请人双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64814.00元,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并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申执方同意被执行人王海燕、林海龙支付36000元结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321执10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审判员 王接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