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毛妮妮与陈莲、王国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妮妮,陈莲,王国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2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妮妮,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钧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莲,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雄,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述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菁,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筠,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毛妮妮因与被上诉人陈莲、王国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10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毛妮妮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全部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毛妮妮认为约定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日期后,曾经多次催促被上诉人一方共同办理手续,遭到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推诿,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故合同已经解除,原审法院认为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理由不成立,判决结果不正确。陈莲、王国雄辩称: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陈莲、王国雄诚意履行合同,并且多次与毛妮妮就过户日期进行沟通,原审中也自愿给予毛妮妮补偿,原审法院判决结论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莲、王国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继续履行陈莲、王国雄与毛妮妮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毛妮妮立即配合陈莲、王国雄办理上海市杨浦区鞍山四村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3、请求判令毛妮妮向陈莲、王国雄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4月27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总房价款1,330,000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毛妮妮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7日,陈莲、王国雄(乙方)与毛妮妮(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第二条)房屋转让价格为1,330,000元;(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在2016年4月15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第十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三)款内容处理。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房屋总价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二十日后甲方仍未交付的,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二十日的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房屋总价款的20%。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付款协议约定:1、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支付甲方定金共计10,000元。2、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应支付甲方首期房价款共计400,000元(含已付定金)。3、2016年4月15日前,乙方应支付甲方第二期房价款350,000元。4、待乙方完成上述全部付款义务、乙方之贷款经银行审批通过且补足贷款不足部分(若有)、取得乙方之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且于合同中约定的交易过户时间内,甲乙双方备齐本交易之产权过户所需的一切材料向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本交易产权过户手续。5、待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一份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利证明后,乙方应委托贷款银行将第三期房价款共计50万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账号。6、待甲方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七日内,甲、乙双方应办理房地产交付手续并签订房地产交接书。并于办理房地产交付当日,乙方应支付予甲方房价款共计30,000元;7、待甲方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三日内,乙方应支付予甲方房价款共计50,000元。2016年1月8日,陈莲转账给毛妮妮390,000元。2016年3月11日,王国雄转账给毛妮妮10,000元。2016年4月27日,陈莲转账给毛妮妮400,000元。期间,毛妮妮与王国雄微信联系记录如下:4月7日,毛妮妮:您好!咱们是下周一去交易所办过户吗?4月12日,毛妮妮:您好!我18号在上海,可以办交易过户,您时间可以安排吗?王国雄:我还在深圳,我看下时间安排,到时联系你。毛妮妮:好的。4月18日,毛妮妮:您什么时候有空去办理交易过户?王国雄:这段时间深圳事情比较多,我尽量安排时间,定好后告诉你。毛妮妮:好的,我要等到这套房交易以后才能去办下一套房子的手续。王国雄:好的。4月24日,毛妮妮:咱们什么时候可以办理过户?我要等这套房子过户以后去办理下一套房子的手续,已经一拖再拖,下家要等不及了。王国雄:不好意思啊,我尽量这几天安排时间。4月26日,毛妮妮:最迟5月3号吧?王国雄:跟我老婆说了,40万尽快付给你。欢迎来深圳。毛妮妮:好的,谢谢。4月27日,毛妮妮:我的银行卡号,招商银行,上海西南支行,谢谢。王国雄:收到。毛妮妮:收到了,先拍照片给您,下次见到再给您原件吧,谢谢。4月29日,毛妮妮:您好!咱们五月上旬能办过户吗?我和我买房这边商量,最晚的日期是5月30号,但是这样的话,还要倒推15天办贷款审批,所以如果5月初鞍山四村的房子不办过户,我就只能按照二套房办九亭的房子了。5月6日,毛妮妮:王先生,您好!那个我们那个交易什么时候最迟可以做?因为我下面买房子的那个合同签的是6月4号再不去办那个交易的话,我就变成违约了,因为我的那个现在买房子的那家现在在逼着我赶快去申请贷款,然后赶快去办这个手续,那如果我要是按照二套的话,现在有几个影响,一个是税,这个倒是简单,就几万块钱的事儿,但是我的那个二套的贷款利率那个百分比就只能贷30%,我要首付七成那就不够了,所以麻烦你赶快去看一下那个时间,否则的话,我这边也没办法,我下面那家我要赔人家五十几万呢。王国雄:明白,我尽快给你答复。周二之前给你答复,多谢!毛妮妮:好的,感谢。5月10日,王国雄:下午好!本周四下午去交易中心过户,如何?毛妮妮:我刚登上回京的高铁。王国雄:那咋弄。毛妮妮:16号成吧?王国雄:周末要去海南岛出差,临时挤的时间。中途下车吧。毛妮妮:不行,我明早要在天津开会。王国雄:那周四下午行吗,我明晚飞杭州,开个户籍证明,后天上午到上海。周五中午的航班飞海南。毛妮妮:这周都不行,周三开会,周四到周六我在银行上课,做老师不能逃课。王国雄:实在不行就下周一,16号上午吧,我周日晚上从海南飞回来,办好后再从上海到深圳。毛妮妮:你从海南回来是哪天?正常出差的话?王国雄:本周日晚上,正常出差直接从海南飞深圳啦。毛妮妮:因为我买房那边很着急,而且合同的最后交易日是6月4号,所以按照一切最短的时间算,今天也是办过户最后一天,所以无论如何来不及了,我今天已经按照二套房子申请贷款和缴税了。王国雄:不明白你的意思。16号过户还办吗?毛妮妮:意思就是我已经按照二套房的政策办我的买房手续了,所以现在鞍山四村这个房子的交易就没有那么急迫了。反正也赶不上了。王国雄:那啥时办,不然总是一桩心事。……2016年5月13日,毛妮妮向陈莲、王国雄发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通知》,“……2016年4月7日、12日本人两次通过微信提醒并要求阁下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但阁下都未能配合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事宜。后又分别于4月18日及24日再次提醒并要求阁下确定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仍未获得阁下配合。且本人已分别于4月24日、29日、5月6日三次告知阁下,因阁下违约对本人造成的后续问题及潜在损失,但均因阁下自身问题,截至2016年5月10日仍未能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给本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经济压力(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房产购置中产生的税金4.32万元、贷款首付增加,从首套房70%贷款变为二套房30%贷款,同时增加20%利息支付)、需多次往返京沪之间办理相关手续等)。……一、解除2016年1月7日本人与阁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二、阁下应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30日内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手续,本人将于撤销房屋买卖网签手续当日,按照合同第九条之约定退还阁下余款。”2016年5月14日,王国雄、陈莲发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追究违约责任的函》,“……关于您提出的解除鞍山四村XXX号房屋买卖合同的要求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王国雄、陈莲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关于该房屋过户事宜。根据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应当在2016年4月15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过户,在协商具体过户日期时,双方通过微信在2016年5月11日商定,于2016年5月12日正式办理过户,但在确定后,您在当日又突然提出要求复函人承担与本合同无关的款项,并拒绝在2016年5月12日办理过户……鉴于您拒绝办理过户,导致后续该房屋交接和该房屋内户口迁出的条件也予以推延,故自2016年5月13日起,您还应当向复函人分别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延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2016年5月18日,毛妮妮发出《退款账户信息函》。另查,2016年4月10日,案外人顾某1、顾某2与周宏宇、毛妮妮签订关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2016年6月1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房屋转让价格229万元,其中157万元通过贷款方式支付。2016年6月14日,毛妮妮按照3%缴纳契税68,700元。审理中,原告陈莲、王国雄向本院陈述,愿意以现金形式支付剩余房款,并自愿补偿被告毛妮妮1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陈莲、王国雄与毛妮妮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易过户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但从买卖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实际在2016年4月15日以后,多次相互邀约过户时间,均因买卖双方均身处外地而未确定过户时间,未按约进行过户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故陈莲、王国雄、毛妮妮双方均主张对方违约的意见,均不能认同。因此,陈莲、王国雄要求毛妮妮支付违约金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毛妮妮认为已经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之观点亦不确认。考虑到陈莲、王国雄已经支付了首付款80万元,也愿意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并自愿对毛妮妮进行补偿,故陈莲、王国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毛妮妮应协助陈莲、王国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陈莲、王国雄。判决:一、陈莲、王国雄与毛妮妮于2016年1月7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二、陈莲、王国雄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毛妮妮房款480,000元;三、毛妮妮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陈莲、王国雄办理上海市杨浦区鞍山四村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四、毛妮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杨浦区鞍山四村XXX号XXX室房屋交付陈莲、王国雄;五、陈莲、王国雄应于毛妮妮将上海市杨浦区鞍山四村XXX号XXX室内所有户口迁出后三日内支付毛妮妮房款50,000元;六、陈莲、王国雄要求毛妮妮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4月27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总房价款1,330,000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七、准予陈莲、王国雄自愿补偿毛妮妮100,000元,此款,陈莲、王国雄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毛妮妮。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房产购房合同书》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应当继续履行。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合同继续履行并无不当,毛妮妮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期间,陈莲、万国雄经本院释明法律,愿意在一审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再行给予毛妮妮50,000元的经济补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毛妮妮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准予陈莲、王国雄自愿再补偿毛妮妮50,000元,此款,陈莲、王国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毛妮妮。二审案件受理费16,770元,由上诉人毛妮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冯 峰审判员 王亚勤审判员 王怡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晓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