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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与胡伟清、罗任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胡伟清,罗任葵,郑海文,胡伟军,周伟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663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东桥镇东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37543038。代表人:潘春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伙龙,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信用社员工,住惠安县。被告:胡伟清,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罗任葵,女,1985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惠安县。被告:郑海文,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胡伟军,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周伟忠,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与被告胡伟清、罗任葵、郑海文、胡伟军、周伟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庄碧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静速录员  赵俊海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