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6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骏锐五金喷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骏锐五金喷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68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蚁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涌工业区(众裕路边)。法定代表人:莫福德。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晓林,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山市骏锐五金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裕隆三路98号A3厂房。法定代表人:梁建文。佛山市顺德区蚁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骏锐五金喷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蚁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佛山市顺德区蚁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2017)粤0606民初46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山市骏锐五金喷涂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华支行,开户账号为20×××39中的银行存款限额218377.40元;查封了被申请人中山市骏锐五金喷涂有限公司的喷涂生产线(A)一条,喷涂生产线(B)一条。现佛山市顺德区蚁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和解协商并已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顺德区蚁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山市骏锐五金喷涂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华支行,开户账号为20×××39中的银行存款限额218377.4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山市骏锐五金喷涂有限公司的喷涂生产线(A)一条及喷涂生产线(B)一条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秀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杰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