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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杜中民与周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中民,周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民初260号原告:杜中民,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周响,女,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原告杜中民诉被告周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杜中民参加诉讼,被告周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中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2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2015年12月24日,被告周响向我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因杜敏是我的曾用名,在被告书写该欠条当时,我又特意告知被告并在该欠条中后面,特意备注我的曾用名和身份证的姓名这一情况。在2016年2月5日,被告又借了我2000元。因第一次借款20000元被告没有偿还,被告又重新给我打的共借我22000元借条。因当时第一借条我没有带在身上,后来我再找被告偿还债务并给付第一张欠条,被告就联系不上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或调解。被告周响未到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及证明各一份,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被告周响通过透支原告信用卡的形式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2015年12月24日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原告信用卡欠款20000元还清,随后又从中透支共计22000元,并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应当偿还借款22000元。双方对于借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故本院认为,应当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周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杜中民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周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旭明审 判 员  贾林雪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