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小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小路,女,199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淳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小路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甜甜、书记员方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小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方小路先后在本市江干区天虹购物中心多家商店内,窃得衣服、鞋子、背包、化妆品等物(价值共计人民币)。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被告人方小路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方小路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方小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法律适用均无异议,且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方小路在本市江干区天虹购物中心B座一楼中庭,窃得“WOOD&SPARK”牌毛衣1件(价值人民币599元)。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方小路在上述地点B座一楼“TheGreenParty”饰品店内,窃得黑色韩版双肩包1个(价值人民币129元);在B座二楼“热风”店内窃得黑色羽绒服1件、黑色板鞋1双(价值共计人民币998元)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方小路在上述地点B座一楼“ME&CITY”特卖会窃得男款毛衣1件、男款大衣1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099元);在B座二楼“热风”店内,窃得藏青色大衣1件、黑色高跟皮鞋1双(价值共计人民币1147元);在B座一楼“TheGreenParty”饰品店内窃得黑色笑脸彩条帆布包1个、咖啡色韩版单肩背包1个(价值共计人民币109.8元);在B座一楼万宁日用品店内窃得“诗莱雅”牌玫瑰精油1瓶(价值人民币399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发生情况报告表、委托书、证人郭某、汪某、张某、任某、黄某的证言,证明其所在店铺被窃的财物种类、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四季青街道巡防队员,其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方小路实施盗窃,其报警并将方小路抓获的事实。2、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查获被窃的黑色笑脸帆布包、咖啡色韩版单肩背包等物品并予以扣押的事实。3、发还清单,证明被窃的男款毛衣、男款大衣、藏青色大衣、黑色高跟皮鞋、黑色笑脸彩条帆布包、咖啡色韩版单肩背包、黑色韩版双肩包、玫瑰精油均已发还各被害单位。4、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附截图,证明被告人方小路盗窃的现场经过。5、接受证据清单、价格证明、收据,证明被窃财物的销售价格。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窃财物的鉴定价格。7、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方小路的身份情况及被动归案的经过。8、被告人方小路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在案。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并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原则,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小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方小路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部分被窃财物已被追回,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小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小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方小路退赔各被害单位的其余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时松人民陪审员 裘咪娜人民陪审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方舟 搜索“”